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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深圳市麦格米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申请人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市麦格米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深圳市麦格米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11日发出公告(公告刊登于2010年5月13日《法制日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银行永城市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DB/x,出票人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9年8月21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x元,收款人为河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该公司背书转让给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再背书转让给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麦格米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某祥

审判员刘敏

审判员张振环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岳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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