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麦格米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深圳市麦格米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11日发出公告(公告刊登于2010年5月13日《法制日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银行永城市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DB/x,出票人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9年8月21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x元,收款人为河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该公司背书转让给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再背书转让给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麦格米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某祥
审判员刘敏
审判员张振环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岳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