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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青屏(略)事务所(略)。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3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x号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新密市X路京密学校门前路段时,将同向行走的张XX撞倒致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造成重伤一人的交通事故。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尹某某已赔偿x元。被告人尹某某于2010年8月1日归案。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事实,随卷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尹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X陈述、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法医鉴定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条、撤诉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尹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向阳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杨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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