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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9月3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取保候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建德、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3日4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石狮分公司闽x号宇通大客车(由石狮发往西安),行至京珠高速公路x+800M处,因路面结冰、车速过快,方向失控,客车撞在左侧防护墙及中央防护栏后,向右侧翻车。造成乘客权学军、马某芳、崔存荣死亡,俞云英、曾宪强、张某某、马某某等15人受伤。售票员卢某某当即电话报警。被告人陈某某肇事后逃走,回到家乡,于2007年1月10日向莆田市公安局田边边防派出所报案。

信阳高速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石狮分公司已全部赔偿了死伤乘客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某、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岳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宋某某的陈某,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报警登记表、尸体检验报告、受伤乘客医院诊断证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交通事故调解记录、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三人死亡、十余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但其逃回家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可以适当从轻处罚。鉴于其所在单位全部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人民陪审员马某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陶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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