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权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西安XX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南段长延堡工业园X号X排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沙XX,公司总裁。
本院在执行权某与西安XX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西安XX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0)X号民事裁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权某于2010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于2011年8月10日将本案执行标的4776.9元及执行费50元交至法院,本案执行标的金额4776.9元申请人已受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0)X号民事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李涛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贺佳&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