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贾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陕西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x元,并已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李涛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