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8日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海燕、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通过短信群发的方式发布低价出售二手汽车的虚假信息,以便选择诈骗对象。2010年2月4日,被害人孙某某接到信息后,打电话与彭某某联系欲购一辆奥迪轿车,2010年2月6日,彭某某以低价销售奥迪车为名,骗取孙某某人民币x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亲属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孙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人魏某某证言、扣押、发还清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亲属代彭某某退还全部赃款、被告人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3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殷长河
审判员王辉
二O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