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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某,男,成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略)。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5日,被告人裴某某以发展生态林业、美化环境等为由与新安县X乡X村签订了荒山承包协议书,所承包荒山在黄某岭村X组,承包面积为3亩,承包期限为一年。后裴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于2009年5月18日开始在所承包的土地上以揭山皮的方式采石,并于2009年6月1日停工,造成大量林地被毁坏。经新安县林业技术指导站鉴定,该处被毁林地面积为5.5亩,地类为幼林地,林种为防护林,属新安县2007年天然林保护工程封山育林区。

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证人姜XX、郑XX、裴XX等人证言,荒山承包协议书,林业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地改为非林业用地,经鉴定,造成林地被毁坏的面积为5.5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吕念如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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