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男,33岁。
被告董某,女,32岁。
原告于某诉被告董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被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某前了解不够,致使婚后常吵架生气,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诉请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们之间的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好。近两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但双方无原则性矛盾和冲突。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应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今后只要夫妻双方多加沟通和谅解,共同处理好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夫妻感情还是可以改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于某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志宽
审判员王振玲
审判员高金友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袁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