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雷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贸易广场对面中国建设银行门前以290元的价格向刘某出售毒品三小包,重0.43克,交易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在雷某位于驿城区X街近楼台租房处收缴毒品两小包,重0.34克。经鉴定,涉案毒品均含海洛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向他人贩卖毒品0.7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作为酌情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10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辉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