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金华,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守跃,郑州市二七区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青保,郑州市二七区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罗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罗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某勇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一○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夏文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