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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与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柯某某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时间:2006-03-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荔民初字第213号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荔民初字第X号

原告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被告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系上列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柯某某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五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党某某诉称,我承包双泉镇X组X户村民北坡旱地66.51亩,其中包括5被告之土地,2003年4月10日,32户推选被告王某甲为代表与我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5年(2003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10日),承包地价、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约定,我依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06年2月12日、13日两天,上述5被告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栽种的第四年3亩嘎啦苹果树挖掉,4亩幼树推掉,使我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我追问被告,被告态度蛮横,无奈我现诉至法院,要求5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承担违约金(略)元。

上述五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之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没有签订日期;2、被告王某甲没有权力代表32户村民在合(略)签字;3、合同的交款时间不明确、不具体;4、合同承包金分别到各户价款不明确;5、合同没有中间人的盖章;6、各户签名不真实;7、按合同约定该合同经过公证后受法律保护,但该合同没有经过公证;8、该合同违约条款显失公平;9、原告未执行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致使该片土地没有得到国家优惠政策照顾;10、原告不按期交承包款;11、原告将该土地转包他人。综上我们要求原告赔偿该片土地因未能享受国家退耕还林优惠补助(略).20元;补栽毁掉甲方66.51亩花椒树;追回原告转包土地所得非法收入。

经审理查明,原告承包包括5被告在内的蔡庄村X户村户北坡地66.51亩,2006年2月14日,原告以5被告侵犯其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5被告停止侵权,承担违约金(略)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与包括5被告之内的32户关于村北坡66.51亩旱地的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为15年(2003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10日),承包地价,承包金交款方式为前三年的总金额在2005年10月底一次交清,以后是每年只交当年承包金,依此类推,直至承包期满;同时合同约定承包地地权属甲方(被告之人),但在承包期限内属乙方(原告)所有,乙方必须保持甲方申请的退耕还林面积,乙方有更新树种,种草等栽种权,收入属乙方所有,但乙方不享受甲方申请的退耕还林待遇。第六条规定在乙方承包期内,甲方任何成员,不得有任何理由阻碍、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否则按违约对待。第七条规定以上条款,签字公证,受法律保护,须共同遵守,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承包地管理使用权,一切损失乙方自负;如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并处十五年总包金的十倍违约罚款。该合同有原告及五被告签名或捺印。该合同承包地亩数包括被告王某甲4亩、张某某1.78亩、王某乙2.7亩、王某丙1.86亩、柯某某中2。54亩。上述五被告均在2005年10月底收取了2003年至2005年三年各自承包金。

另查明,2006年2月,上述五被告对自己所属的发包地未与原告协商征得原告同意各自进行经营。

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诉争之承包合同有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且该合同已履行三年,五被告均已收取原告承包金。五被告以该合同未经公证为由否认该合同法律效力,因公证并非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当事人收取承包金的行为已否认了该形式要件的必然性。另外,该合同没有签订日期,被告王某甲是否为了32户村民代表,合同中间人是否盖章均不能否认原告与五被告在该合同的签名或捺印,且亦非该合同实质要件,与合同效力没有必然联系,因此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主张原告没有保证其享受退耕还林优惠政策,由于合同该项约定不明,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约定明确性,被告要求原告赔偿优惠补助款项,又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判。该合同对承包金的交付期限有明确约定,原告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被告主张原告不按期交承包款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原告将承包地转包他人,无事实依据,且承包地流转不违反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且未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书,原告即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履行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应予支持。五被告未与原告协商终止原承包合同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略)元,因原告并未提供其损失范围,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数额应酌情依公平原则确定,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柯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承包经营权的侵犯,向原告分别交付诉争的村北坡上土地4亩、1.78亩、2.7亩、1.86亩、2.54亩,继续履行双方签订北坡地承包合同。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王某甲付给原告党某某违约金人民币960元,由被告张某某付给原告党某某违约金427.2元,由被告王某乙付给原告党某某违约金648元、由被告王某丙付给原告党某某违约金446。4元、由被告柯某某付给原告党某某违约金609。6元。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610元,由被告振江负担500元、张某某负担220元、王某乙负担340元、王某丙负担230元、柯某某负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革新

审判员王某宏

审判员杨晓东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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