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甲,男。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0年2月1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0年3月2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甲犯有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强、孟国锋出庭支持公诉,本案征得公诉人、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某甲因为经济紧张,而且嫌打工挣钱少,并在电视上看到敲诈他人比较容易,即产生敲诈他人的念头,经过预谋在2008年底利用所捡到的他人身份证,在柘城县X村信用社办理了户名为“黄某月”的银行卡,后又在柘城县X乡政府附近一个移动公司代办点及商丘市办理了两张卡号分别为x、x的手机卡,此后,被告人鲁某甲实施了下列敲诈行为。
1、2009年1月16日,被告人鲁某甲多次给柘城县X镇居民鲁某乙打电话或发短信,以杀死其母亲相威胁,索要现金x元,被害人鲁某乙被迫往所指定的银行卡上汇款5000元。
2、2009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鲁某甲给在柘城县X街上开超市的周某某打电话进行威胁,索要现金5000元,因被害人周某某未往指定的银行卡上汇款并报案,被告人鲁某甲的敲诈未能得逞。
3、2009年1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鲁某甲给在柘城县X街上开超市的候红杰、李某夫妇打电话,以砸、烧超市门面相威胁,索要现金2000元,因被害人候红杰未往指定的银行卡上汇款,被告人鲁某甲的敲诈未能得逞。
4、2010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鲁某甲给其同村的教师鲁某丙发短信,以对其检举揭发和伤害其女儿相威胁,索要现金5000元,因被害人鲁某丙报案,被告人鲁某甲的敲诈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鲁某乙、周某某、李某、鲁某丙陈述,以及存款回单,收到条,被害人鲁某甲作案的手机,银行卡登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鲁某甲在敲诈被害人周某某、候红杰、鲁某丙时,由于被害人报案等原因而未能得逞,应认定犯罪未遂,在敲诈被害人鲁某乙时,虽然得到现金5000元,但被告人鲁某甲目的是索要现金x元,故该起犯罪所属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甲犯有敲诈勒索罪,且属于未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甲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7日起至2013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马献科
审判员赵文云
审判员皇永超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