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史某甲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甲,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2月1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2月24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18日,被告人史某甲以下乡维修电动车为名,骗取张某某电动车1辆,以350元的价格卖给鹿邑县任集的张国华,该车价值1190元。

2009年11月20日,被告人史某甲以需要维修电瓶为由,骗取史某乙电动车1辆,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赵善魁,该车价值1575元。同日,史某甲假称借车骑一下,骗取李某某的摩托车1辆,价值4010元。

2009年11月22日,被告人史某甲以维修电动车为名,骗取袁某某电动车1辆,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候东峰。该车价值2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史某乙、李某某、袁某某陈述,证人张XX、赵XX、候XX、宋XX、周XX、唐XX、武XX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故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甲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3日起至2011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皇永超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婷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