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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陈仓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晁某某,男,现年30岁,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2009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宝陈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2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晁某某驾驶陕x号重型自卸车,由阳平镇X村去五星村送石子途中,由西向东行至西宝中线x+150M处时,与由北向东左转弯骑自行车从支线路X路未靠右侧通行的龙XX相碰撞后碾压,致龙XX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晁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晁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晁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XX、王XX、李XX、谢XX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肇事车辆技术鉴定、死亡人员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晁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但是被告人晁某某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二0一0年月日起止二0一三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亚萍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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