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住(略)。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画家,住(略)。
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覃桂生,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达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X乡。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友谊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赵某某诉被告北京八达染织有限公司、北京友谊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崔某、赵某某于200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崔某、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崔某、赵某某负担1755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杨丛亮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志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