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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等诉北京八达染织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7-05-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2994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住(略)。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画家,住(略)。

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覃桂生,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达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X乡。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友谊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赵某某诉被告北京八达染织有限公司、北京友谊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崔某、赵某某于200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崔某、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崔某、赵某某负担1755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杨丛亮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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