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董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依法受理后,于2010年2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二人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后,2006年被告以回娘家走亲戚为由一去不复返,几年来不与原告联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21日原告董某与被告吴某某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以回山西老家走亲戚为由一去不复返,现原告已与被告失去联系。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条件。被告离开原告去向不明,导致原告几年来一人生活,原夫妻关系已失去存在的意义,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丽
审判员:赵天胜
代审判员:康建轶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朱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