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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大专文化,系湖南省某某培训中心副主任、湘潭市某某中专学校副校长,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判决宣告前,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攸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蓉蓉

人民陪审员陈冬娥

人民陪审员罗祖武

二О一О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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