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东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男,生于1949年,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退休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乙,男,回族,生于1975年,青海省化隆县人,系马某甲之子,住(略),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丙,男,回族,生于1959年,青海省化隆县人,住(略)。
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OO七年元月十六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德林
审判员马某华
代理审判员徐玲玲
二00七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丁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