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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马某乙与马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7-0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法民终字第17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东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男,生于1949年,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退休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乙,男,回族,生于1975年,青海省化隆县人,系马某甲之子,住(略),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丙,男,回族,生于1959年,青海省化隆县人,住(略)。

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OO七年元月十六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德林

审判员马某华

代理审判员徐玲玲

二00七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丁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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