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常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某某,女,汉族,生于1961年6月15日,乐都县X乡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某庆,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熊某某,男,汉族,生于1956年8月26日,乐都县X乡X村民,住(略)。
上诉人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不服青海省乐都县人民法院(2006)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
2004年4月,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承包修建了德都公路尕海支线,并与第三人熊某某等24名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由第三人熊某某(包括冉某某之子熊某荣)等24名民工在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采石场提供劳务。2004年4月12日,冉某某之子熊某荣在派往沙厂工地送民工,途中所乘拖拉机坠入约12米深的沙坑内,致使熊某荣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冉某某向海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亡认定申请。2005年4月18日,海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劳工伤认字[2005]X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熊某荣为因工死亡。2005年7月4日,冉某某向海东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6年10月20日,海东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仲案字(2005)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向冉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略)元,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6675元,支付医疗费209。20元、交通费402元,住宿费7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给付被上诉人冉某某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9万元(其中4万元于2007年2月10日前给付,剩余部分于2007年4月20日前全部付清);
二、上诉人青海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若不按期履行,则按原审法院判决确定的数额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合计60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山
审判员刘积成
审判员袁晓宁
二00七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