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行少祖,孟州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树彬,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鹏博,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与上诉人李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08)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行少祖,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鹏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08)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审判员刘军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