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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与上诉人李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行少祖,孟州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树彬,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鹏博,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与上诉人李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08)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行少祖,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鹏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08)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审判员刘军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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