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
被执行人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年1月18日作出的(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内向申请执行人何某支付劳务费x元、诉讼费500.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李××银行账户扣划存款x.5元,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何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
审判员李建正
代理审判员吴波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