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某丙,男,汉族,1949年生,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某丁,男,汉族,1942年生,农民,住(略)。
申请再审人范某丙因与被申请人范某丁果园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范某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范某丙与范某丁所签果园承包合同无效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范某丁提交意见认为,一、二审查明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范某丙申请再审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2003年4月17日,范某丙将其承包新建果园内的185棵梨树,1棵桃树、8棵苹果树转包给范某丁经营,双方因合同履行引起纠纷。因涉案土地处于范某水库溢洪道内,法律对水库泄洪区内能否种植高杆作物早已做出明确的规定,作为一座水库,如果发生险情,溢洪道就起到泄洪除险的作用,范某丙承包该土地并种植果树,势必会影响库区泄洪,危害公共安全。因范某丙与范某丁所签的果树转包经营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所种植的农作物等均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该转包合同无效。
综上,范某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范某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丁伟
代理审判员胡鹏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