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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

被告李某。

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诉称,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2002年被告因流氓罪被派出所治安拘留,双方感情破裂,被告因此失去工作,后原告也曾努力帮助被告重新生活,但后来被告做生意一直不好,甚至于对家庭生活费也分文未承担,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虽同住但已经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是有夫妻感情的,被告由于不会做生意,导致生意亏损,对家庭照顾较少,但现在被告已经即将找到工作,完全有稳定收入,希望原告给一次机会,被告不希望拆散家庭,愿意承担家庭责任,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7月经同事介绍相识,1998年4月28日登记结婚,1999年3月生育一女名李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所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双方夫妻婚姻基础很好,现夫妻在生活琐事上虽发生一定矛盾,但通过沟通,完全可以互相理解达成共识,共同解决生活纠纷,被告现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希望夫妻间互相体谅、互相礼让,共同维护家庭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蒋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之诉请,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力

书记员书记员达敏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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