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袁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双方自由恋爱,感情开始很好,后因被告2006年信用卡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理,出来后性格脾气发生变化,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无财产分割。
被告袁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间虽然登记结婚时间不长,但恋爱时间很长,双方是有感情的,现在的矛盾与各自家庭有一定关系,被告不希望拆散家庭,也愿意尽力解决,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初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原告婚前生育一子名袁某笑,婚后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很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所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双方夫妻婚姻基础很好,现夫妻在生活琐事上虽发生一定矛盾,但通过沟通,完全可以互相理解达成共识,共同解决生活纠纷,被告现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希望夫妻间互相体谅、互相礼让,共同维护家庭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袁某离婚之诉请,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力
书记员书记员达敏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