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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耿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国栋,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耿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耿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某某诉称,2009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12日同居生活。2010年1月27日,被告隐瞒其真实年龄,与原告在汝南县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由于原、被告相互了解少,感情基础差,同居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大,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一个月前,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请求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耿某辩称,办理结婚登记时,是原告家人托关系找人更改被告的年龄,骗取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的结婚证,双方同居后被告怀孕流产,给被告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12日同居生活。2010年1月27日,在被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原、被告隐瞒被告的真实年龄,在汝南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豫汝结字第x号结婚证。之后,双方感情不和,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

上述事实,原、被告陈述一致,并由原、被告的结婚证、原告的居民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在卷,经质证予以采信,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双方在结婚登记时隐瞒了被告的真实年龄,且被告至今未达法定婚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耿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邓天福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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