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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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任某某、李某堂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任某某、李某堂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堂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郭某某以“犯罪金额有误,不构成盗窃罪,量刑重”为由,被告人任某某以“构成诈骗罪,不构成盗窃罪,量刑重”为由,被告人李某堂以“不构成盗窃罪,量刑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哲

代理审判员王立珂

代理审判员李某伟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利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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