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雒某某等26人。
申请执行人:洛阳兴金矿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洛阳煤炭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复议人雒某某等26人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7)西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一、2009年元月13日本院查封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X路X-X号院的房产仍属于洛阳市煤炭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化。
二、洛阳市煤炭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02年9月28日与洛阳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达成房产转让协议书将该房产的四、五、六层抵偿给洛阳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使用权归洛阳市煤炭行业协会,也未向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至今仍存在这个事实。
三、现该房产的一、二层出租人仍系洛阳市煤炭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而非雒某某等26人为出租人的事实。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驳回雒某某等26人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人雒某某等26人称执行的对象错误,请求依法撤销(2007)西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西工区人民法院让雒某某26人向本院申请复议实属不当,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驳回雒某某等26人的复议申请。
二、雒某某等26人应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三、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7)西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高征
执行员窦柯
执行员郭建平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