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0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6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23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吕某某在滑县X镇X村将孔XX放在家门前的凤凰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告人吕某某骑该电动自行车行至滑县职教中心南边公路上时被人抓获。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该凤凰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84元。案发后,该电动自行车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已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孔XX陈述、证人孔XX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森彪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