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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苗奕,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金,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苗奕、被上诉人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李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2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谌宏民

审判员苏建刚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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