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德佳文化艺术培训中心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崇文区景泰西里X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6年3月9日被羁押,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德佳文化艺术培训中心音像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后沙涧村第七小区X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5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又于2006年7月1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德佳文化艺术培训中心音像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后沙涧村第二小区X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5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又于2006年7月1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雇用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自2005年1月以来,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德佳文化艺术培训中心音像店经营非法光盘,于2005年6月13日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被当场抓获,并当场起获光盘4250张。经鉴定,起获的光盘均系非法出版物。后被告人贾某某于2006年3月9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崔某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贩卖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