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志民初字第x号
原告尚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志丹县X区X单元X室。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尚某诉被告王某乙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6日,被告王某乙因欠高云治交通局做边沟工程款,向原告借款x元,月息2分,并言明由高云治贷款,由被告王某乙担保,到时如还不上,由被告偿还,与贷款人无关,此后被告按季度清息,但被告到2010年后一直不给清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为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王某乙于2011年7月23日前给付原告尚某借款本金x元,以及该x元自2010年6月9日至付款之日按月利息1200元所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人民陪审员王某乙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