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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卫辉市华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费县美达印刷厂、原审第三人临沂学林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辉市华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兵河,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费县美达印刷厂。

负责人程某某,该厂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临沂学林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华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费县美达印刷厂、原审第三人临沂学林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程某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5870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6980元,退还上诉人程某某。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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