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辉市华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兵河,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费县美达印刷厂。
负责人程某某,该厂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临沂学林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华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费县美达印刷厂、原审第三人临沂学林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程某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5870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6980元,退还上诉人程某某。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