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焦某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1年7月13日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9年8月17日被焦某市X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09年8月28日经焦某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8月28日由焦某市X村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某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甲,桑云会,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某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某检刑诉〔2010〕X号刑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延期审理二次。焦某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岳蕊、李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某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月13日,被告人焦某某以与被害人谢某乙等人合伙开采x部队方庄靶场河石生意为由,在武陟县农信社转账骗走谢某乙50万元。后在同年3月7日,焦某某、谢某乙、蒋×在新乡宾馆签订x部队方庄靶场河石采挖合作协议,焦某骗走谢某乙80万元。赃款大部分被焦某霍。
综上,被告人焦某某共骗取被害人谢某乙130万元,现追回赃款41.3万余元,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年龄证明、刑事判决书、存取款凭条等书证,证人蒋×、苗××、李××、乔××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款项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焦某某辩解,其行为是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其辩护人认为焦某某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其行为不具有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合同诈骗犯罪。
经审理查明:
2008年11月份左右,焦某某遇到受害人谢某乙,与谢某乙谈起开采x部队方庄靶场河石一事,二人一同到方庄靶场进行了考察。期间,焦某某又通过吴祯礼介绍认识了已卸任的x部队前任旅长蒋×,由蒋×通过其过去部队的关系想把方庄潍坊桥西边靶场承包下来。由于该项目利润收入可观,焦某某与谢某乙商议,由谢某乙出资180万,焦某某负责具体施工、销售,蒋×负责与部队协商将生意谈成,而后三人按比例分配利润。为此,谢某乙作为资金投资方,担心自己出资安全,其提议让焦某某找人提供担保。焦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苗××,商定由苗的公司担保,并答应借款达成后让苗在春节期间用款80万元。随后和谢某乙于2009年1月11日,由焦某稷发农业观光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苗××代表公司提供担保,谢某乙与焦某某签定了18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半年。2009年1月13日,谢某乙在武陟县农信联社将其款的50万元转到焦某某帐户。春节过后,由焦某某多次邀请,蒋×从四川来到河南。
2009年3月7日,焦某某、谢某乙、蒋×在新乡宾馆签订x部队方庄靶场河石采挖合作协议,按合同约定先给付蒋×50万元定金。因谢某乙已先前付给焦某某50万元,所以拒绝合同约定外的出资,焦某某以终止合同要挟谢某乙。谢某乙为尽快谈成生意收回贷款,再次给焦某某转帐80万元,由焦某某书面保证该款仅限蒋×、焦某某、谢某乙三方合作关于x部队纸坊河靶场河石采挖项目投资使用,不得它用。焦某某收到80万元之后,让蒋×提供50万元定金的担保。蒋×先以其森泰公司担保,并出具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印章,焦某某不同意;蒋×又提出以其个人在成都的住房为担保,焦某某仍不同意。最终,蒋×认为无合作诚意终止合同,焦某某与谢某乙及蒋×三方同意终止承包合同。谢某乙向焦某某索要130万元,焦某某以有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期限未到期为由拒不退还。谢某乙怀疑焦某某将其款项不正当花费,坚持要看130万是否存在。焦某某让其女友乔××帮忙,通过临时转帐的形式获取130万银行存款回执单应付谢某乙。之后焦某某又通过其部队战友联系x部队方庄靶场河石生意。2009年4月3日,谢某乙报案。期间被告人焦某某将大部分赃款挥霍。案发后追回赃款x.93元,已发还被害人谢某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
1、被告人焦某某供词和辩解
知道方庄部队靶场挖采河石可以挣钱。在2008年10月份期间,通过吴桢礼介绍认识了方庄部队的第一任旅长蒋×(现已卸任回四川),然后邀请他来到焦某,谈了开采该河石生意一事,蒋说大概需要资金160万元能够把这个项目拿下来。谈过后蒋去部队住了两天,之后回四川了。
在此期间,在焦某市里吃饭时见到了谢某乙,就与他谈了这笔生意,他听到后非常感兴趣,愿投资合伙做这笔生意,并谈了利润分成等情况,需投资180万元。并让焦某担保。之后,通过李××认识了苗××,让苗××的公司做担保,并答应他,款到位后让他用款80万元,条件是09年春节过后十五、六就归还。这样到2009年1月11日,在苗××的办公室,由苗的公司做担保,就与谢某订一份借款180万元的合同,期限是一年半。合同签订后二天,在武陟由谢某信用社给焦某某转款50万元,并由焦某谢某了借条。随后借给苗××23万元。之后,焦某次给四川的蒋×打电话让其来焦。春节过后,蒋×来到河南,焦某谢某同去新乡见到蒋×,三方共同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三方分工,利润分成等内容。焦某某再次向谢某乙要求转款,谢某次日给焦某款80万元,并打下收条。蒋×向焦某50万元活动经费。焦某让蒋提供担保。蒋拿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作抵押,焦某为去四川抵押后才管用,蒋不愿去,没说成,焦某没有给他钱。为此蒋提出终止合同,和谢某议后,三方同意终止合同。
焦某某交代了130万元款项的去向。
2、被害人谢某乙陈述证明
被骗二笔款,第一笔50万元,第二笔80万元。
2008年10月,11月时候,焦某某和杨俊龄到我公司找我,谈合伙做靶场采石生意,但没有资金,预计资金需要180万元,每天能回收4万元钱。我不太相信,但也没有直接拒绝,我说“让我考虑后再说”,这样就把他们推走了。
过了五六天,焦某某和杨××又来找谢,并说如果不相信的话可以带我到实地看一下,这样我们一块去看了一下,我还是不相信。最后,在杨××市检察院办公室,杨给拿出一份蒋×才传真过来的“关于地炮旅方庄靶场河石采挖工程的承包合同修改意见”的信件,总投资180万元,先付定金50万元,存于部队指定账号,和相关利润分成,时间是2008年12月6日。焦某某说只要资金到位和部队签了协议年前就能干。
次日,焦某某和杨××到我公司找到我,杨××给我一份他自己起草的“关于开发利用方庄河石有关情况说明”,我觉得杨××是市检察院处长,蒋×是五十四集团军师长,应该不会有问题,这样就答应他们两个并着手贷款的事。
第一笔贷出之后,我当天就给焦某某打电话说钱已贷出来了,你赶快让蒋×来签协议,十天以后,焦某某和杨××在市检察院办公室让我看了一份他们起草好的协议,我看了觉得不规范,我想让律师起草协议,同时,我催焦某某让蒋×来签协议,因为款一旦贷出,就开始付利息,而且焦某某说已经和部队说好了,资金一到位马上签合同,开始开采,资金回收快。
焦某先把款转到焦某某的卡上,让蒋看一下。谢某保证资金安全,让焦某供担保,最后焦某一个叫苗××的,让苗的公司作担保。2009年1月11日,在苗的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是苗的公司作担保,借款180万元给焦,借款期限为半年。这份借据只是为了谢某投资安全多了一道保险,其目的是为了约束焦某某让蒋×尽快过来把生意作成。之后给焦某某转款50万元。钱付过后,我多次催焦某某给蒋×联系来签订协议,焦某某一直推我。这样一直推到春节过后,非但没有让蒋×来签协议,而且还再向我要80万元,我就有点急了,我说,我已经给你50万元了,到现在连张纸片都没见,你还向我要钱,焦某某说你要不拿钱,这事情可办不成,损失还是你的。我说办不成你把钱退了。他说这可是你说的。他关门走了。当时在我公司办公室。我给杨××打电话说这生意我不干了让焦某某把钱退了。
春节过后,焦某某和杨××给我联系说起草了一份协议如果行的话,就找老蒋签协议。我看了一下协议,虽然有些条件我不太满意但为了做成生意,我也勉强答应了。我们一块到新乡宾馆找到蒋×,蒋×又将协议做了部分修改,然后我们三人就签了协议。日期是3月7日,但焦某某说不吉利我们就签为8日。
第二天,焦某某又向我要80万元。我说协议很清楚,先付50万元定金我已经付过了。另外根据甲方需要付钱,你咋还要钱。他说你去找老蒋吧,他又走了。到9日,他和乔××又找到我要钱。我想了想,为了把生意尽快做成,收回成本就答应给他们80万元。另外,蒋×也交代照焦某某的脸。当天下午,我给焦某某转款80万元。
自从我给过钱之后,我和老蒋就联系不上焦某某。过了两天,我终于联系上焦某某。焦某某让蒋×签了一份协议,如果生意谈不成,蒋×应承担130万元从贷款之日起的利息。我说不合适,焦某某说“你管哩,老蒋愿意”我到宾馆后,见老蒋啥都没说就签了,当时我就觉得不对劲,但也没吭声。事后,我才知道,这是焦某某故意骗我和老蒋,致使生意无法谈成。即使这样,焦某某还是不给蒋×钱。到了13晚上,蒋×给我打电话说“这生意弄不成,焦某某就没打算把生意谈成,你赶快给他要钱,焦某某给我5万元钱让我走人哩,不让我再管这事”
3月14日焦某某和蒋×到我办公室撕毁合同,我说“撕毁合同可以,但焦某某必须把钱给我。”焦某某说我借你的钱我给你找有担保。我说“我给你的钱让你用于河石生意你必须保证这钱用于河石生意,不能他用。焦某某就是不签,焦某某说我已经在借条上写清楚了我不再写了。他俩就走了
3月15,我问焦某某是否把钱花了,他说没有,我说没有的话你把钱存到一块让我看看。3月17日,焦某某拿了一张乔××的130万元银行存款回执单让我看,我根本就不相信。我让焦某某转到他的名下。焦某某说我是出难题,焦某某就走了。然后我就联系不上焦某某,直到2009年4月3日,我到公安机关报案。
3、证人蒋×(原54集团军副参谋长)证言证明
2008年11月上旬,蒋×通过吴桢礼介绍认识焦某某,蒋×被安排到焦某一个宾馆,让蒋×通过部队关系将属于54军部队的维坊桥西边靶场承包下来,蒋×在宾馆住了两三天后,就去找了地炮旅的旅长杨文耀,但杨说时机不成熟,过完年以后再说。2008年11月18日蒋×回四川了,在焦某期间的吃喝均是蒋×自己负担的。回四川后又多次打电话通过部队的卢源清让他盯着此事。
后焦某某催蒋×来焦某并说钱已经到位了。
2009年3月7日下午5时许,我们在新乡宾馆602房签的协议,但落款是3月8日,合同规定当日交定金50万元,第二天,我为了尽快履行合同电话联系焦某某给我钱,焦某某说谢某乙没有给钱,我一听就不对劲,我给焦某某发短信说,对方违约如果不打钱,将中止合同。3月9日下午,焦、谢某人在法苑宾馆找到我,焦某某说谢某乙给了80万元钱,没说两句话,焦某某说有急事就走了。焦某之后,我听谢某乙说,年前就给焦某某50万元了,但焦某某却说没有,我认为焦某某这个人不诚实,事情有些不对劲,到10日早上9点,焦、谢某宾馆找到我让我签一份协议,如果生意作不成我将承担130万元从贷款之日起的利息,这个协议对我很不利,但我考虑焦某某给我活动经费,这件事我肯定能办成,我没有想那么多就签了。焦某之后,我们与焦某系。焦某某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接了电话说忙了,反正不见面。到3月13日晚上10点钟,我和吴在宾馆准备睡觉时,焦某某过来了,他突然提出让我提供担保,先让吴桢礼担保,我们都不同意,因为吴不涉及此事,然后,我提出拿我的四川成都森太投资有限公司作担保,来之前也就把公司所有手续都带来了(包括公章),之前我让焦某某看过了,注册资金600万元,焦某某就是不同意也不说原因。为表诚意我用我四川的房产抵押,焦某某不同意,我一看横竖都不行,就是无理取闹,我说,既然你无心搞我们就中止合同不作了,焦某某说,给你5万元钱你走吧!别管了,我说这事不成后,我给谢某电话说,看来这事弄不成,焦某某无心往下搞,他给我5万元钱,让我走人,你赶快要你的钱吧!第二天,我们在谢某公室撕毁合同,谢某乙不撕合同,要先从焦某某那里要回130万元,焦某某拒绝写承诺书,而且以找担保为由,拒绝给谢某。
有关采挖河石生意,蒋去部队问过,54军领导叫我们先拿出一个方案,但后来因为焦某某迟迟不给钱,方案就没有作成,这事情后来就没有继续进行。
蒋先后二次来到焦某,第一次到焦某路费是自己出的,焦某某为我开了三四天房,每天80元钱左右,吃饭在清清往事,最多花费1000元钱;第二次到焦某,焦某某就没花钱,吃饭是吴桢礼和谢某乙安排的,有时我自己掏钱。焦某某只给我寄了2000元路费,所以,焦某某用在我身上的最多3000元。
蒋要50万元订金是用作找关系,送礼投资用,花多少算多少。
4、证人苗××(现为焦某市稷发农业观光公司经理)证言证明
2009年春节前,通过马村信用社的李××介绍,让苗公司给焦某某提供借款担保,答应事成后焦某某让苗用80万元,说到正月十五、六还给他。最后我公司给焦某某提供了担保,由谢某乙借款给焦某某180万元。知道该笔借款是做部队靶场采河石生意的。焦某某最后只借给我23万元。
5、证人李××(马村区X村信用社主任)证言证明:
2009年元月份的时候,焦某某通过李××介绍,叫苗××帮忙担保180万元,事成之后焦某某先让苗××用80万元,但最后苗××只是使用23万元的情况。
6、证人牛××证言证明:
焦某某在取得谢某乙第一笔50万资金后,还借款给牛××3.09万元的事实。
7、证人乔××(女,汉族,35岁,住修武县X村X号)
认识焦某某,我们是2009年2月份开始相处的。
知道他现在做在方庄一部队靶场控河石的生意。是他和谢某乙、蒋兴家合伙的。
三人分工,老谢某筹措资金的,共180万元。老蒋是跑关系的,海军是为资金找担保人,还给老谢某借条,促成生意
有关130万元银行存款回单情况,是海军打电话说老谢某看他账上是否由130万元,可当时账上只有80万元,海军就让我帮忙。我就和我朋友,是修武人,我让他往我卡里过了130万元。然后海军就可以拿着有130万元的存条去让老谢某了
8、证人董××、杨××证言相互印证证明,应乔××请求帮忙,将本公司130万元款在乔的帐户上过一下的情节。
9、证人焦××证言证明三四年前,焦某某以焦某燕丈夫张永旗的身份证贷过款,一直没有还款,直到09年3月份焦某某给了焦某燕3.7万元,让其到马村信用合作社还了款的情况。
10、证人张××(焦某市康辉旅行社总经理)证言证明,焦某某在张××处放有款,扣除花掉的还省有0.5万元,现已交给公安局的情况。
11、证人康××证言证明:2009年春节期间,焦某某给康春霞帐户上打了x元钱的情况。
12、证人焦××证言证明,09年四月份,焦某某以焦××的身份证在山阳建国饭店东边的建设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焦某这张卡里存了几十万元钱,具体多少我不清楚。办过卡后,他把卡拿走了,我把身份证带走了。海军说他做生意有些闲钱,放在手里不安全,且他的身份证被公安局扣了的情况。
13、证人郭××证言证明:2009年7月2日焦某某和康××到博爱县X镇X村郭××的煤厂买碎烟渣,用存在焦××账户上的5万元转到了郭××的账户上,并又转了一部分现金。
14、证人康××证言证明
a康听焦某某说过,焦某某与谢某乙是合伙关系,且谢某乙共给焦某某130万元进行投资的事实。b与焦某某合伙投资做煤炭生意中的12万元中,有11万元已退赃,退到公安机关的情况。
15、证人秦××言证明:2009年4月、5月期间,焦某某到红太阳家具城购买家具,价值约x元。
16、证人焦××证言证明:a焦××从来没有在焦某市商业银行存过款;b在焦××家里搜查到户名是焦××的焦某市商业银行对账单,是焦某某用焦××的身份证办理的,因为焦××的身份证就在家里钟表下面放,且家里就是焦××和焦某某两个人管事的情况;c焦××家里的装修都是焦某某出的钱。
17、证人郭××证明:2009年上半年,郭××帮焦某某到新乡接蒋×到焦某,并且只听焦某某说蒋×是帮焦某某做部队生意的情况。
18、证人李××(曾与焦某某一起从北京武警支队退役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份,焦某某放到李××处一些衣服和一张农村信用社的金燕卡。且在焦某某被抓走后,一个女的曾转交给就李××一个档案袋和一个包(里面有一些零钱、票据、录音笔和光盘等)。这些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情况。
19、证人郑××证言证明:焦某某持郑××身份证在郑州金水农村信用社存过钱,卡号为x,金额为x.28的情况。
20、证人杨××(焦某市检察院监所处检察员)证言证明:(1)2008年的时候,焦某某说方庄部队靶场开采石头的生意很挣钱,曾找过杨××接过钱并承诺事成后给杨××补偿。(2)2008年7月份左右,蒋×第一次到焦某,杨××也在场,因焦某某没有钱,所以第一次也没有说什么,只是焦某某介绍了河西开发花150万。蒋×走时说准备好钱他再来。(3)因贷款要有依据,焦某某口述,杨××起草了一份开发靶场河石生意的可行性说明。(4)谢某乙、焦某某、蒋×三方是合作关系,焦某某是中间人、谢某乙是投资人、蒋×活动部队关系。(5)杨××知道焦某某共拿走谢某乙130万,但焦某某将钱用在哪里不知道。
21、证人李××(北京武警总队三师二支队副政委,系焦某某以前的战友)
焦某某在今年春节后来北京找李三次,但只见他两次。
大约今年4月份的时候,焦某某来北京李办公室找李,他说济南军区有河床生意让李给他找关系。后来李托袁××帮忙,袁××说问一下。后来袁××说:“我又不认识他”。
又过了一段时间,焦某某和一个年轻的女的来找我,让我再给袁××打电话,因为袁××不理他,这样我请他们二人去外面吃饭了,我付的钱。后来就不再提此事。
23、扣押、搜查笔录及发还清单说明,分别从焦××、焦××、康××、张××、李××、郑××、焦某某等处扣押焦某某诈骗所得赃款x.93元已发还被害人谢某乙。
24、书证焦某某年龄证明,焦某某犯罪时的年龄38岁,已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
25、刑事判决书一份,说明焦某某前科的情况。
26、证明一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x部队方庄靶场在2009年6月4日出具),说明x部队方庄靶场为军事训练管理区,纸坊河大桥以西河段为该部靶场地域。(2)该部当前没有任何整治该河段的方案及想法,也没有对任何人暗示或承诺过整治事宜。整个训练场从来没有进行过任何开发利用,地方所传均为无中生有,与该部队无关。
27、谢某乙提供的关于采挖河石合作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有:
A《关于开发利用方庄河石有关情况说明》
B《关于地炮旅方庄靶场河石挖采工程的承包合同修改意见》
C《关于地炮旅方庄靶场河石挖采工程的承包合同》
D《借款合同》
E《合作协议书》
分别说明误以为采挖河石当真,被骗上当从而提供资金的情况。
28、借条证明,谢某乙在2009年元月12日、2009年3月9日日分别给焦某某打了50万、80万的借条两张。
29、存取款凭证说明谢某乙印证给焦某某转款情况。
30、乔××账号数据查询明细账、存取款凭条。
焦某某在焦某市X村信用合作社明细账及相关存取款凭条
焦××商业银行明细账及相关存取款凭条
焦××建设银行存取款记录
李××提供张永旗还银行贷款凭证
新亚细亚消费记录
郭××提供焦某某买煤时转款帐户
乔××提供记录1张
证明2张(博爱县X乡X村委会提供)
证明2张(康××提供焦某某欠自己款的记录)
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2份
郑××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账单(金水信用社、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出具提供)
馒头山村村民委员出具的土地使用协议、收据
以上13份证据证明,被告人焦某某将所骗取的赃款用于自己经商、挥霍消费的情况。
31、苗××打的借条证明,苗××在焦某某骗取谢某乙第一笔50万元后,借走23万元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核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焦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已被在案证据所否定,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一、被告人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
二、被告人焦某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胡德意
审判员禹春慧
审判员郑承涛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