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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5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5月20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至方城县X镇将军大道与陈茨园“丁”字口处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驾驶人罗一×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方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0年5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至方城县X镇将军大道与陈茨园“丁”字口处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驾驶人罗一×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方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家属己与被害人家属罗二×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冯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罗二×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并表示不追究冯某某刑事及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冯某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证人杜××、冯××、罗二×等人证言,情况说明,110接处警登记表,120记录登记、死亡证明、处理尸体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调解书、协议书、领款条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己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己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征得了受害方的谅解。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瑞山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孟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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