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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31日登记结婚,2006年春因夫妻感情不和产生矛盾,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2006年10月11日被本院(2006)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为此心灰意冷与被告分居至今有三年有余,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3、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

4、离婚协议书原件

5、(2006)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

6、2007年2月20日收条一份

被告马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无质证。

依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31日登记结婚,2006年春因夫妻感情不和产生矛盾,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2006年10月11日被本院(2006)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为此心灰意冷与被告分居至今有三年有余,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但婚后双方长期感情不和,产生矛盾已达难以化解的程度,并导致双方分居生活多年,在原告提离婚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不能改变僵局状态,现原告再次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也是对原告不做挽留的表现。原告再次诉请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被告马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延超

审判员杨奇

审判员梁付营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吕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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