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满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略)。
被告纪某,女,X年X月X日生,满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略)-1。
被告纪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略)-X-X。
被告纪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略)。
被告纪某,女,X年X月X日生,满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略)-1。
被告纪某,女,X年X月X日生,满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略)-1。
被告纪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略)-1。
被告纪某,女,X年X月X日生,满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略)-3。
被告纪某,女,X年X月X日生,满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略)-X-X。
本院于2011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纪某、纪某、纪某、纪某、纪某、纪某、纪某、纪某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兴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和理由:原告陈某系被告纪某、纪某、纪某、纪某、纪某、纪某、纪某、纪某的母亲。自2010年10月开始,八被告约定轮流赡养原告,现被告纪某、纪某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八被告轮流赡养原告以及平均负担原告的医疗费用,并由八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诉讼中,因被告纪某孤身一人且有病在身,原告和其他七名被告均表示不用被告纪某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陈某由被告纪某、纪某、纪某、纪某、纪某、纪某、纪某轮流赡养,每人每次赡养期限为一个月,赡养期限自每月十一日起至下一个月十日止,如七被告每次在自己应尽赡养义务的期限内不接原告到其家中履行赡养义务,则于当月立即交纳一千元赡养费,此款由被告纪某保管,原告由下一个赡养义务人接回家中履行赡养义务,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至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原告由被告纪某接走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人顺序按七被告年龄大小排列)。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收取五十元,由被告纪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兴义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