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
关于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新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李某借被上诉人胡某x元,上诉人李某自愿于2011年8月30日前偿还2000元,于2012年2月29日前偿还x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x元,余款5000元被上诉人胡某自愿放弃;
二、如上诉人李某未按期偿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未付款项的逾期利息(付息起始时间为上述第一项约定还款日期的次日);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800元均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沈某娟
代理审判员魏俊哲
代理审判员韩某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