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贾某某在方城县X乡X村开一个体诊所,因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2008年5月14日及2009年9月30日两次分别被方城县卫生局作行政处罚(分别为罚款1000元及3000元,责令停业整顿)。2010年3月15日,其再次行医时被方城县卫生局工作人员查获。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处方笺、现场照片、方城县卫生局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原被行政处罚4000元予以折抵,另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方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孟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