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渝五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路X号。
负责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泽国,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游术洪,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启平,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因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分设为重庆市第一、五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继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0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为(略).5元,其他诉讼费预收3188元,实际收取500元,合计(略).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石磊
审判员谢天福
审判员韩艳
二00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