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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2月1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2月26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在本市源汇区X路五金机电市场北大门过道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杨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豫x鑫源牌x三轮摩托车盗走(经评估该车价值2346元)。被告人彭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彭某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在本市源汇区X路五金机电市场北大门过道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杨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豫x鑫源牌x三轮摩托车盗走(经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2346元)。被告人彭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等,证实案件的来源、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赃物的追缴和发还情况。2、价格鉴定结论书。对被盗三轮摩托车的价值进行了认定。3、证人郭XX的证言。证人证实案发时,发现被告人彭某推的摩托车是邻居杨XX的,遂告知杨XX。4、被害人杨XX陈述。5、被告人彭某供述及辩解。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2日起至2010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员李友峰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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