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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甲、许某诉苗某乙、高某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苗某甲、许某因与被上诉人苗某乙、高某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苗某甲、许某预交的二审诉讼费8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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