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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诉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钱某某,女,出生于(略),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周某某,男,出生于(略),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钱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11月3日,被告周某某以作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被告借款x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600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不要求支付利息。

被告周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3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了借款利率,并出具了借条一张。此后被告分四次先后偿还给原告6000元,尚有x元至今未还,故而形成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周某某欠原告款一直未还的事实清楚,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属于自愿,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钱某某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某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周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朝阳

审判员马振伟

人民陪审员张军晓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龙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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