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男。
被告朱某,女。
委托代理人雷某。
原告金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培莉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6月下旬自行相识,因当时双方各自有家庭,原告于1998年离婚,被告于1999年离婚,双方于2000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尚可。2009年4月7日,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吵闹不休,被告儿子还上门动手打原告,原告因此曾报过警。而后,被告一直不回家睡觉,所以原告分别于2009年5月4日、2010年1月29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均调解不离婚。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朱某辩称,原、被告是1996年6月自行相识的,为了此次婚姻,双方犯重婚罪各自坐监三个月,双方于2000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恋爱及婚初关系很好,双方没有矛盾,后因原告有外遇才造成双方矛盾。原、被告结婚已十几年,有很深厚的感情,且双方也未分居,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6月自行相识相恋,于2000年3月20日在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关系尚可。2009年4月,原、被告就原告是否有外遇,双方产生纠纷。2009年4月8日、9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出具了两份“夫妻到老”的承诺书。2009年9月4日,因原、被告发生吵打,双方在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七宝派出所签订一份治安案件当场调解协议书。之后,原告分别于2009年5月4日、2010年1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均经本院调解不离婚。原告现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治安案件当场调解协议书、承诺书两份等证据及原、被告陈述佐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因原告不同意调解,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后共同生活了十余年,已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其称双方已同室分居,而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提供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无法认定该节事实。原、被告双方就夫妻感情而言尚未达到完全破裂之程度,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综上,鉴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培莉
书记员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