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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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别名郑某英(叶),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09年7月2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8月6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男,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侵宅罪,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某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9日下午3时许,郑某乡X村民郑某妞因地里种玉米的事和王某某两家发生矛盾,后郑某妞和其姐姐郑某某等人到王某某家闹事并将王某某家的大门砸损,后被告人郑某某跑到王某某家东屋将王某某跺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属轻伤。

被告人郑某某辩解称:我没有打王某某。

辩护人辩称:一、指控郑某某犯非法侵宅罪事实不清。二、受害人过错明显,应当对郑某某从轻处罚。三、对郑某某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9日下午3时许,郑某乡X村民郑某妞因地里种玉米的事和王某某两家发生矛盾,郑某妞和其姐姐郑某某等人到王某某家吵闹并将王某某家的大门砸损,后被告人郑某某跑到王某某家屋内将王某某跺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009年6月19日我在郑某乡小王某俺娘家给俺兄弟盖房子,快晌午时王某某过去了,说俺兄弟郑某妞把玉米种到他地里,让去地里插地边。俺妈就和他去了,最后俺兄弟也去了,上午没量好,都回家了。吃罢中午饭,俺妈先去王某某家了,之后俺兄弟郑某妞也去了,过一会我也去了。我到王某某家门口和王某某在那骂开了,俺兄弟就让俺都回家,就都回去了。当时就俺妈,俺兄弟郑某妞,俺三人去了,后来俺丈夫把我拉走的。当时他家的门开着的,我们进大门里边了,王某某在堂屋里抱个小孩,我不知道他的伤是咋弄的。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那天上午我看见郑某妞家种的玉米种到俺地里,我就给他拔了。回家后找到郑某妞让他去看看。他说正盖房子顾不上,他妈于士兰先去了,俺俩到地里正说着呢,郑某妞和他姐郑某叶还有他姐夫孙家彬都去了。郑某叶一到就开始骂,俺孩子王某法一看不对劲就拉我回家了。下午三点左右,他们这些人又去上俺家了,他们跑到院里让我和他们一块去地里插地边,郑某妞和他姐郑某叶和我吵。俺孩子和俺家里把他们都拉出去,就把俺的大门从里面锁住了。我当时抱住俺孙女在俺东屋床上坐住,郑某妞和她姐姐郑某叶一直在外面骂。骂了一会儿,他们把门跺开了,郑某妞和她姐姐郑某叶就骂着去俺屋里,小妞家妈还有她二姐夫都在后面跟着,郑某叶跑到东屋我跟前,一脚就跺右边腰上了,我就倒那了。打完我他们就叫俺孩子和他们一块去地里去了。上俺家的有郑某妞、郑某叶和她丈夫(胡九军)、还有孙家彬(郑某妞二姐夫)、郑某妞妈于士兰。后来我在郑某卫生院看的,拍了片子说肋骨断了两根。3、证人王XX的证言:2009年6月19日下午3点左右发生的事,俺家和俺庄郑某妞家的地挨边,他把玉米种到俺地里一趟,俺爸知道了就去给他拔了,郑某妞和他姐、姐夫都去了,在那给俺爸吵开了,我赶紧把俺爸拉回家了,都没有动手。到下午3点左右,郑某妞的妈去俺家了,正说着郑某妞和他姐郑某叶去了,郑某妞的二姐夫孙家彬也去了。郑某叶就开始在俺门口骂,我在俺屋里拉住俺爸不让他出来,并且也把俺的大门从里面锁住,骂了一会郑某叶就开始砸俺的门,一边砸一边骂,俺爸忍不住了在院里也给她骂开了。后来郑某叶把俺家的门跺开就往俺屋里跑,当时我在堂屋,俺爸在东间抱着俺哥的小孩呢,郑某叶跑到俺爸跟前一脚跺俺爸右边肋骨上了,我和俺妈就赶紧上去拉住她,把她拉到外面,她还一个劲的在那骂,最后我就跟郑某妞他家人解释,他们才不骂,我和他们一块去地里找地边去了。4徐XX的证言:2009年6月19日中午吃罢饭,郑某妞和他姐郑某叶他俩过去了,我一看见他们来就赶紧从里面把门从里面用锁锁住了,小妞和他姐春叶就在门口提着俺当家的名字骂,骂了一会郑某叶又把俺的大门跺开,大门跺坏,郑某妞和他妈,还有小妞的二姐夫孙家彬就都上俺院里了。郑某叶就跑俺屋里,当时俺丈夫抱着俺孙女在东屋,郑某叶跑到俺丈夫跟前一脚跺他右边腰上了,把俺丈夫跺倒在那了,俺儿王某法上去把他们拉开了。当时就郑某叶一个人动手了,他们去时把俺的大门跺坏了。5、证人祝XX的证言:2009年6月21日王某某来卫生院看病,当时我就给他做了X光片,片子显示右肋骨有两根骨折,听他儿子说是和别人打架了,一共来了两次,因为他没有住院,没有病历。当时拍了片子,拿了药就走了。6、证人张XX的证言:王某某是俺舅,2009年6月19日王某某家发生的事,是那天下午6点左右俺老表王某法给我说的。6月X号王某某跟俺老表在郑某卫生院拍完X光片了,回到家我见的他们,当时在郑某卫生院拍片子医生说右肋骨骨折,之后我们就一块去淮阳县法医鉴定中心了。7、勘验笔录:王某某家大门为双扇的铁门,北扇门上有一单开小门,小门下半部分向内侧倾斜,该门内侧下面的合页与门轴脱离,门后的锁梁发生变形。8、鉴定结论:公(淮)鉴(活)字(2009)X号。鉴定结论:右侧第4、5、6前肋骨骨折,属轻伤。9、书证:(1)、户籍证明。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10、照片。郑某派出所民警在王某某家对被损坏的门所拍照片。

本院认为,本案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与证人王某法、徐某某、祝某某等人证言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郑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实,故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宅罪。淮阳县人们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与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侵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11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迟俊英

审判员:刘某脉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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