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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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刘某甲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别名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12月2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12月2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煜、代理检察员郑广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同年7月1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9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伙同史小秋、赵平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沁阳市至山王庄的客车某用猜瓜子的方法,骗取乘客周某某现金300元、一条黄某项链、一个黄某戒指。经鉴定物品价值3740元。

2、2009年4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史小秋、赵平均、王立峰(已判处刑罚)在沁阳至山王庄的客车某用猜瓜子的方法骗取乘客张某某现金3000元。

3、2009年4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伙同史小秋、王立峰、赵平均在温县至焦作的客车某用猜瓜子的方法,骗取乘客秦某某现金700元。

4、2009年5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伙同史小秋、王立峰、赵平均在焦作至温县的客车某用猜瓜子的方法,骗取乘客陈某某现金600元。

5、2009年5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伙同史小秋、王立峰、赵平均在温县至焦作的客车某用猜瓜子的方法,骗取乘客刘某乙现金200元。

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参与作案5起,诈骗金额854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9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伙同史小秋、赵平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沁阳至山王庄的客车某利用经过加工的带有磁性的葵花籽、内装磁铁的小木板,以猜数量定输赢即“猜瓜子”的方法,骗取乘客周某某现金300元、黄某项链一条(鉴定价值2860元)、黄某戒指一枚(鉴定价值880元)。被骗财物总价值404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某:2008年9月的一天11时许,我在水南关村口乘坐沁阳至山王庄的客车某家。客车某至北关转盘附近时,一个老头掂着一个黑色提包上了客车。因客车某已没有座位。老头就取出客车某的小板凳坐在我身边的过道上。然后他就吆喝:“都来看,都来看。”很快就有三、四个男的围住了老头,老头就拿出猜瓜子的东西(包括一块布、一块木板、一个小碟、一些瓜子)开始“猜瓜子”。我因好奇就看了他的猜瓜子,随后我也下注连猜三次,把身上的300元现金输完。在我身后的一个男的又劝我让我押身上的东西下注,我就把手上戴的金戒指取下猜了一次,把戒指输了。那个男的就又劝我押金项链,他帮我把项链取下来,随后我用金项链下注又猜了一次,还是没有猜对小碟里的瓜子数,把金项链也输了。待我反应过来那几个男的就都下车某。2009年12月23日12时许,我在水南关村口乘坐沁阳至山王庄的客车某家,我发现客车某坐的一个男的很像上次坐在我身后的男的,我不敢确定就先看着他,客车某至温泉宾馆路口,上次猜瓜子的老头上了客车,我就用手机联系家里人说我发现了上次骗我金项链、金戒指的人,那个老头和那个男的就又开始“猜瓜子”,客车某至红庙村口时,我的亲属拦住客车,在我的指认下拽住了那两个人,另外两个男的下车某了,我们就报警了。我共被骗了现金300元,一条13克重的黄某项链、一枚4克重的黄某戒指。项链、戒指都是千足金,2008年春天购买,每克258元。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008年8、9月份的一天,我和刘某甲、史小秋、赵平均四个人在西万的客车某用瓜子骗钱。当时有一个20多岁的女的,她输了二、三百元钱,她没钱了,刘某甲、史小秋、赵平均在旁边拉托叫她用金戒指、金项链下注,这个女的就把身上的金项链、金戒指押上了,我们把她的金戒指、金项链都骗走了。我们把金戒指、金项链骗到手后,不记是谁给卖了,然后我们把钱给平分了。骗钱的方法是:把其中的一个瓜子中间放进铁丝,用胶水粘住。再把小木板中间挖空,里面放进磁铁。我们往小盘子里放几个瓜子,故意让被害人看清几个,我们用有磁铁的小木板(小木板下边已经吸住一个瓜子)往小盘子上一放。看结果时,一拉小木板,木板底下的瓜子掉进小盘里,被害人就少猜一个,就输钱了。

(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008年夏天的一天,我和徐某某、史小秋、赵平均在西万客车某,以“猜瓜子”的方式骗了一个女孩300元现金和一根十几克的金项链和一个几克的金戒指。事后史小秋把金项链、金戒指卖了,卖的钱四人平均分了。我们用瓜子骗钱的方法具体是:用一把瓜子,把其中一颗瓜子掏空装上磁铁,用一个小木板一面挖个口子,里面也装个磁铁,把瓜子放在一个小碟子里,受害人猜对的话盖碟子的木板把那颗带磁铁的瓜子吸走。骗钱时一般是由徐某某负责表演,我们三个人在旁边“作托”,我们也下注,让群众看我们赢钱,然后我们拉托让他们下注,下多大赔多大,物品的话折合成钱下注。

(3)证人周某成、李秋萍(系被害人周某某父亲、母亲)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23时12时许,二人正在家里吃饭,接到女儿周某某的电话,称发现骗她的人在车某,叫二人赶紧到红庙村口。然后二人赶到红庙村口,一辆沁阳至山王庄的客车某好到,二人便把车某下,周某某揪着一个老头从车某下来,还有两、三个男的也从车某下来,周某某指着其中的一个男的说:“当时就是他把我的项链取下的。”后其二人抓住了那个男的,另外两个男跑了。二人并证实2008年8、9月份,周某某在客车某被“猜瓜子”的人骗了300元和项链、金指。

(4)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经刘某甲联系,其于2009年12月20日起用自家的豫x号五菱之光面包车某责接送刘某甲、赵平均、王立峰、史小秋、徐某某在沁阳至山王庄的客车某“猜瓜子”骗钱。即由其负责把他们送上沁阳至山王庄的客车某,然后开车某在后面,途中他们下一个人,其就接住一个人,人齐后就返回。他们每天给其车某160元,如果骗钱多时,再给其加油。2009年12月23日下午,当时其开车某在沁阳至山王庄的客车某,到了怀庆办事处红庙村口时,见有几个妇女抓住刘某甲他们,赵平均、史小秋、王立峰趁机上山王庄的客车某了,其开车某回了王召。

(5)抓获证明:2009年12月23日,巡逻民警李延军、程虎接指挥中心指令,在怀庆办事处红庙村口将涉嫌诈骗的刘某甲、徐某某抓获。

(6)鉴定结论:证明经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黄某项链价值2860元、黄某戒指价值880元。

2、2009年4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史小秋、赵平均、王立峰(已判处刑罚)在沁阳至山王庄的客车某用“猜瓜子”的方法骗取乘客张某某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2009年4月27日上午,在沁阳至山王庄的客车某,我被至少五个人以“猜瓜子”的形式骗了3000元现金。2009年4月27日9时许,我从沁阳市温泉宾馆坐车某山王庄,开车某沿路又上了几个人。客车某了北关转盘后,一位老汉在客车某喝:“猜瓜子”。在我后面坐的两个男青年的分别推我的头和胳膊让我下注,我不下注,在我对面坐的一个中年男人就拿出一把钱给那个老汉说他下注,那个老汉在过道上拿了一个小碟和一块木板让“猜瓜子”,后面两个一直催我下注,因我当时把钱包拿在手里,他们叫我押1000元,我说我只押100元,不等我看清碟里的瓜子,我身后的男的就说我猜错了,让我付钱,我就把钱付过去了。后来不知道咋回事,钱包里的钱就出去了。客车某至西万镇X村口时,那个老汉说要下车,我才清醒过来,我要下车某那个老汉,另几个就挤着我不叫我动。我硬闯下车,那个老汉坐了一辆无牌号的五菱之光灰色面包车某南走了,我拦了一辆摩托车某追没有追上。后经清点,我钱包里的钱少了3000元。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009年4月下旬,我和刘某甲、史小秋、赵平均、王立峰五个人在沁阳至山王庄的客车某,以“猜瓜子”的方式骗取一个30岁左右的妇女3000元钱。事后我们把钱平分了。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009年4月份下旬的一天,我和徐某某、王立峰、赵平均、史小秋在沁阳至山王庄的客车某,我们以“猜瓜子”的方式骗取一个30岁左右的妇女3000元钱,事后我们五个人把钱平分了。

(4)同案犯王立峰的供述:2009年4月份,我和徐某某、刘某甲、赵平均、史小秋五个人在沁阳到山王庄的客车某骗了一个二十多岁的女的3000元钱,这个女的是本地人,她后来报案到怀庆派出所,派出所的人后来找到了史小秋,说要抓我们,后来我们找熟人把3000元退了出来,另外交了6000元的罚款。王立峰并证实,每次都是徐某某当庄家。

(5)同案犯史小秋的供述:2009年4月下旬的一天,我和王立峰、赵平均、刘某甲、徐某在沁阳至山王庄的公共汽车某用“猜瓜子”的方法诈骗一个30岁左右的妇女现金3000元。骗过被人认出来了,人家报案后,被怀庆派出所抓住罚款6000元。当时是我去照脸给派出所交了9000元,3000元退给被骗的人,6000元算罚款。

(6)同案犯赵平均的供述:2009年4月27日,我和徐某某、王立峰、刘某甲、史小秋在沁阳至山王庄的公共汽车某,骗了一个女的(这个女的大约27岁,1.62米左右,体态偏胖,披肩发,像山王庄一带的口音)3000元。我们采用的方法就是“猜瓜子”,作案工具是一块手帕、一块木板、一把瓜子(其中有两枚瓜子里放的是磁铁)。行骗的时候,徐某当庄,我们几个人当托,吸引顾客过来押钱。

(7)被害人张某某的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某从四组X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辩认出王立峰(第一组X号照片)、史小秋(第二组X号照片)、刘某甲(第三组X号照片)、赵平均(第四组X号照片)是合伙诈骗自己现金的嫌疑人。

(8)沁阳市公安局怀庆派出所证明材料,证实史小秋等人交到怀庆派出所的9000元已于2009年7月份移交至温县人民检察院。

3、2009年4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伙同史小秋、王立峰、赵平均在温县至焦作的客车某用“猜瓜子”的方法,骗取乘客秦某某现金7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秦某某的陈某:2009年4月29日早上7点左右,我从温县大转盘坐上一辆红色大巴客车某焦作,当车某到徐某时上来四个中年人,车某走多远又上来一个50多岁的男的,他当时背一个黑色帆布包。上车某,他坐到了我前排,然后在我后边的那个男的问那个人说:“你是卖药的”那人说:“不是,我是来给大家解闷的。”然后他从包内掏出一块木板和一块布及一个小盘,上边带有瓜子(葵花籽),他拿着手中的东西说让大家猜瓜子,10块钱猜一下。然后后便有个人上去说“让我猜一下”。那个人上去猜一下猜对后,赢10元钱,接着又上去两个人猜,都猜对了。我看到后上去猜一下,第一次我押了100元,没猜中,我赔了100元。接着我又押了200元,又没有猜中。后边又上一个中年男性,上去押100元,猜中了。我看到后想再猜一下,我押了400元,结果又赔了。我共赔了700元,那几个人都分开了。十分钟左右,那五个人都分批下车某。后来车某的人说那几个人是一伙的,当天晚上,我想想不对劲,第二天下午5点左右,我在家里打110电话报警了。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009年4月下旬的一天,我和史小秋、刘某甲、赵平均、王立峰五个人在温县至焦作的客车某,以“猜瓜子”的方式骗取一个温县30多岁的妇女700元现金,过后我们把钱平分了。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009年4月下旬的一天,也是我们五个人在温县至焦作的客车某,以“猜瓜子”的方式骗取温县口音的30多岁的妇女700元现金,事后我们把钱平分了。我们租的何某某的五菱之光面包车,车某号后面只记得是333。他知道我们租他的车某“猜瓜子”骗钱的。

(4)同案犯王立峰的供述:2009年4月29日,我和史小秋、赵平均、刘某甲、徐某保在温县徐某上了一辆温县至焦作的客车某。在车某,我们用“猜瓜子”的方法骗了一个温县口音的三十多岁的妇女700元钱。

(5)同案犯史小秋的供述:2009年5月底的一天中午,我和王立峰、赵平均、刘某甲、徐某保及司机(记不清谁了)开豫x号车某温县转盘坐上在温县至焦作车某,由徐某坐庄,我和国利、立峰、平均充当托,我们用“猜瓜子”的方法骗了一个温县口音的三十多岁的中年男性700元钱。除去吃喝花费,我们每人分了70元。

(6)同案犯赵平均的供述:2009年4月29日我们在温县至焦作公共汽车某骗了一名女乘客(身高约1.6米,38岁左右,体态中等、披肩发)大概700元钱。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秦某某从四组共40名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王立峰(第一组X号照片)、史小秋(第二组X号照片)、赵平均(第三组X号照片)三个人就是合伙诈骗自己现金的嫌疑人。

4、2009年5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伙同史小秋、王立峰、赵平均在焦作至温县的客车某用“猜瓜子”的方法,骗取乘客陈某某现金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2009年5月20日12时10分,我从焦作汽车某坐焦作至温县的客车某温县。当车某驶过博爱城到一个乡X路段时,上来四个人,其中有一个老人(大概六十岁左右)、三个年轻人(大概三十岁左右)。两个年轻人坐在我前排,那个老人和一个年轻人坐在我的后边座位。约一分钟左右,那个老人坐在我的右侧座位上,然后说:“大家活跃一下气氛,一起来做个游戏吧。”和他一起上来的三个年轻人一起随声附和说好。老人从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里取出一个小木板和一个白色的小盘子,然后拿出几个瓜子,放在木板上,用盘子扣上,让其他人猜有多少个瓜子。试了几次后。那个老人说:“咱们押上钱,猜对了押多少钱就赢多少钱,猜输了钱归我。”那三个男的就押上钱玩了一会,那个老人给我说:“你猜几下,看你运气怎么样。”我猜了几下都对了,那个老人说:“你运气这么好就押钱试一试吧”,我就押了100元钱,结果猜错了,输了100元。随后我又押了100元,又猜错了。这时坐在我后边的那个年轻人说:“你干脆押上200元,把你输的钱捞回来。”我第三次押了200元,结果又输了。由于我输了400元不敢押太多的钱了,第四次我押了100元,也输了。第五次以同样的方法又输了100元。这时我的钱已经输光了,就不干了。然后那几个人就先后都下车某,我才意识到自己被诈骗了。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009年5月下旬的一天,我们五个人在焦作至温县的客车某,以“猜瓜子”的方式骗取温县一个30多岁的妇女现金600元,事后把钱分了。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009年5月下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记了,我们五个人在焦作至温县的客车某,以“猜瓜子”的方式骗取温县一个30多岁的妇女现金600元,事后把钱分了。

(4)同案犯王立峰的供述:2009年5月下旬的一天,我和史小秋、赵平均、刘某甲、徐某保(指徐某)在博爱境内上车某了一辆温县至焦作的客车某。在车某,我们用“猜瓜子”的方法骗了一个温县口音的三十多岁的妇女600元钱。后来我们在徐某下的车。

(5)同案犯史小秋的供述:2009年5月下旬的一天,我和史小秋、赵平均、刘某甲、徐某保在温县徐某上的客车。在车某,我和王立峰、赵平均、刘某甲当托,徐某负责让人猜瓜子,骗了一个温县口音的三十多岁的妇女600元钱。后来我们在博爱境内下的车。

(6)同案犯赵平均的供述:2009年的5月20日,我们在焦作至温县的公共汽车某骗了一名女乘客(身高约1.5米,体态偏胖,30岁左右,口音像焦作人)600元钱。我主要负责观察旅客反应,有无人报案等。

(7)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某从三组共3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辩认出王立峰(第一组X号照片)、史小秋(第二组X号照片)、赵平均(第三组X号照片)就是合伙诈骗自己现金的嫌疑人。

(8)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材,证实2009年5月21日陈某某报案称,2009年5月20日被人以“猜瓜子”的方法诈骗了600元。

(9)焦作至温县的车某1张,证明乘坐时间是2009年5月20日12时10分。

5、2009年5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伙同史小秋、王立峰、赵平均在温县至焦作的客车某用“猜瓜子”的方法,骗取乘客刘某乙现金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乙的陈某:2009年5月21日9点30分左右,我在温县汽车某坐温县至焦作的客车某焦作。车某出没多远,上来两个三十多岁的男的。走了没有多远,又上来一个40多岁的男的,最后上来一个60多岁的男的,这个人上来后坐在第四排。我当时坐在第三排的位置。这个男的上来后也不知道说啥,接着掏出一个盘子、一块布、一个小碟子、几颗瓜子、一块木板,然后他就和前边上来的几个人开始玩“猜瓜子”的游戏。年轻的男的前边押了几次,有押10元、20元,也由押100元的,都是赢的多,输的少。后边就有一个40多岁的男的对我说:“反正也没事,玩一下吧。”我就掏出100元押了一次,没猜中。这个男的在旁边说:“你押错了,再押一次就把钱挣回来了。”我就又掏出100元押了一次,还是押错了,这个男的又让我继续押,我这时知道被骗了,就没有再押。那几个人见没人上当,就陆续下车某。后下车某一个年轻男的临下车某还给我说让我不要报警,他们在公安局有人。后来他们下车某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被几个男的以“猜瓜子”的方式骗走现金200元。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009年5月下旬的一天,也是我们五个人在温县至焦作的客车某,以“猜瓜子”的方式骗取一个40多岁的外地妇女200元现金,事后把钱分了。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009年5月下旬的一天,还是我们五个人在温县至焦作的客车某骗取一个40多岁的外地妇女现金200元,事后我们把钱分了。

(4)同案犯王立峰的供述:2009年5月下旬的一天,我和史小秋、赵平均、刘某甲、徐某保在博爱境内上车某了一辆温县至焦作的客车某。在车某,我们用猜瓜子的方法骗了一个外地口音的四十多岁的妇女200元钱。

(5)同案犯史小秋的供述:2009年5月下旬的一天,我和史小秋、赵平均、刘某甲、徐某保在温县X路边上了一辆温县到焦作的客车。在车某,我和王立峰、赵平均、刘某甲负责当托,徐某负责让人“猜瓜子”,骗了一个三十岁左右的妇女200元钱。骗过之后,我们在博爱境内下的车。

(6)同案犯赵平均的供述:2009年的5月下旬,我们在温县至焦作的公共汽车某,骗了一个女的200元。

(7)辩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刘某乙的从四组共4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辩认王立峰(第一组X号照片)、刘某甲(第四组X号照片)就是合伙骗自己现金的嫌疑人。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参与作案5起,诈骗金额8540元。

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1)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的年龄证明、抓获证明。

(2)温县人民法院(2009)温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王立峰、史小秋、赵平均因犯诈骗已被判处刑罚。

(3)沁阳市公安局怀庆派出所及温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分别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证明了案件发破案的情况。

(4)沁阳市公安局怀庆派出所出具的史小秋、王立峰、赵平均三人的在逃证明。

(5)沁阳市公安局怀庆派出所证明材料,证明本案卷宗材料复印于赵平均、史小秋、王立峰卷宗;

(6)沁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09年12月23日在被告人徐某某处扣押了黑色手提包一个、黄某毛巾一条、小木板一块、白色小碟子一个、内有磁铁的葵花籽一枚。

(7)随案移送物证:黑色手提包一个、黄某毛巾一条、小木板一块、白色小碟子一个、内有磁铁的葵花籽一枚。

(8)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10日,其购买了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车某号是豫x。4月20日左右,去其姐何某平家玩,当时,其姐何某平、姐夫史小秋和刘某甲在。史小秋提出每天给其100元租用其面包车,其答应后便将钥匙交给了史小秋。三、四天后,史小秋让其给他们找个司机,其找到本村的车某,以每天30元的价格让车某给其开车。其不清楚史小秋他们租车某啥。何某某并证实大约在4月底时,应史小秋要求,其给他们当过一天司机。当时是上午7时许,其开车某着史小秋,然后到皮庄高速路口附近接住刘某甲和老徐,又到东环路口接住王立峰和刘某甲的抬肩(连襟,指赵平均)。然后去了沁阳汽车某,刘某甲自己进站转了一圈出来。他上车某就让开车某往山王庄方向去。过来沁河桥后,他们就陆陆续续开始下车,老徐某后下车。老徐某下车某说“等一下看我上哪辆车,你就开车某住,别跟丢了。”过了一会儿,过了一辆沁阳至山王庄的客车,老徐某了这辆车,其就开车某住。到了西万镇官庄屯附近,他们五个人都下了车,其开车某住他们就回家了。听他们讲是在车某赌博。

(9)证人车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5月底,本村何某某与史小秋一起去其家,让其给何某某开几天车。6月9日、10日、11日,其开着何某某的面包车某别三次接送史小秋等五名在公共汽车某“猜瓜子”的人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伙同他人,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0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0年8月22日止。)

二、作案工具:黑色手提包一个、黄某毛巾一条、小木板一块、白色小碟子一个、内有磁铁的葵花籽一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翠霞

审判员王保潼

人民陪审员靳秋云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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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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