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丙犯故意杀人罪及刘某甲等人提某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系被害人刘某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被害人刘某乙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被害人刘某乙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被害人刘某乙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被害人刘某乙之子。

诉讼代理人冯杰臣,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身份证号为(略),河南省唐河县X村委刘某乙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3月2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丙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某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某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时叶、铁蔚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冯杰臣、被告人刘某丙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丙因宅基地纠纷与本村村民刘某甲发生纠纷。2011年3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丙得知刘某甲与其子刘某甲等人正在挖地基垒墙,遂手持斧头来到刘某甲住宅西南正在施工的工地上,在与刘某甲争论两句后,刘某丙持斧头朝刘某甲颈部左侧猛砍一斧,致刘某甲倒地后死亡。后刘某丙在家中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刘某甲符合被他人持一锐器致使颈部左侧颈内静脉及颈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刘某丙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结论、物某、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某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高某、亢某、刘某乙、刘某乙请求判令被告人刘某丙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被告人刘某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丙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丙因宅基地纠纷与本村村民刘某甲发生纠纷。2011年3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丙得知刘某甲与其子刘某甲等人正在挖地基垒墙,遂手持斧头来到刘某甲住宅西南正在施工的工地上,在与刘某甲争论两句后,刘某丙持斧头朝刘某甲颈部左侧猛砍一斧,致刘某甲倒地后死亡。后刘某丙在家中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刘某甲符合被他人持一锐器致使颈部左侧颈内静脉及颈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由于刘某甲被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为,被害人刘某甲的丧葬费按2010年度河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一半,计x元;被扶养人刘某甲的生活费按河南省2010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刘某甲三个成年子女中的一人标准计算19年,计x元。被扶养人高某的生活费按河南省2010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高某三个成年子女中的一人标准计算19年,计x元。被扶养人刘某乙的生活费按河南省2010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刘某乙父母中的一人标准计算6年,计x元。上述费用共计x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丙的供述及辩解

刘某甲前两天把我的树砍了,想在那里垒道墙,今天早上我去见他们已经开始和石灰干活了,我就回家在厨房烧火的灶台处拿了自己家的斧头,到刘某甲家宅子西边质问刘某甲:这树是谁放哩,他反问我那树是你哩说着他往我身边走,我也朝他身边走,我就用斧头朝他脖子砍去。砍了后我看见他脖子流血了,他转身往他家西院墙的偏门走去。我砍了刘某甲后我老婆撵来了,我俩回家走到现场南边的包谷杆堆时,我老婆把我的斧头夺下来塞到包谷杆堆下边了。后来我俩都回家了,到家后二、三十分钟,派出所的民警就到我家来了,我就被带到这里来了。

有五六个人在那帮他干活,有刘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长、巩某,还有一个姓巩某小名叫“成”,另外还有刘某甲的父亲刘某甲也在场。

斧头是一把木把的斧头,把有三十公分长,就是平时劈柴用的斧头,一直在我家厨房的锅灶口放着。

我气的很、我要去拼命,他们整死我算我背时(倒霉),我要整死他们算他们背时。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证言

今天上午我们又在施工,我儿子在拉砖。大约8点多钟,我看见刘某丙手中拎个斧头过来。到我儿子刘某甲面前,刘某丙说:“你砍我树干啥”我儿子说:“这树不是你的。”就说这一句话,刘某丙就拎着斧子朝我儿子的脖子上砍了一下。我儿子就捂着脖子,我就赶紧到我儿子跟前把他扶到我家院子里,我儿子就倒在地上了。我就赶紧给我们村的医生侯某打电话让他过来看看,侯某过来一看说人不中了。接着我就用我手机打110报警了。

2、刘某甲证言

今天早上八点多,刘某甲和他父亲刘某甲我们三人拉砖头准备垒墙扎根脚时,刘某丙右手拿一把斧头从南边到盖房子现场刘某甲面前,说:“这棵树是谁砍的”刘某甲说:“树是我砍的,地方是你的”刘某丙右手举起斧头就照刘某甲脖子上砍了一斧头,刘某甲随即就倒在地上了。我、刘某甲、刘某甲、刘某甲、刘某甲他们四个将刘某甲抬到他家院内,刘某甲打了120电话,也不知道谁将本村诊所医生侯某喊去。侯某量了血压,听了听心脏说心脏已不跳了,随后侯某又打电话不让120车过来,说已经不行了。

3、证人刘某甲证言

今天上午八点多,我到刘某甲家帮忙时,刘某丙右手拎个斧头从南边过来,问:“这是谁放我树”我把水倒完,抬起头,见寒松一手捂着脖子,脖子上还往外窜血,有人在扶着寒松往院里走,我也往寒松院里去看。到院里已经见寒松在地上躺住了,脖子还在往外冒血,贵长和寒松他妈俩人用手捂也捂不住,我就忙去喊医生侯某过来了,侯某摸了摸寒松脉搏,又用听诊器听听,咋说的我听不见,后来我就回家了。

4、证人巩某证言

今天上午刘某甲盖房子,喊我来帮忙砌砖。当我们干到大约九点时,我们村的刘某丙来说,谁把这棵树砍了。刘某甲说,这又不是你的树。然后他们叮当了两句,我还在继续砌墙,也没有去看他俩。他们叮当了没两句,我听见刘某甲他妈高某叫喊着流血了,流血了。我就看到刘某甲在那站着,他妈高某捂着他脖子往他家里去了,我们也跟着。到刘某甲家院内时,刘某甲已经倒在地上了。我去喊侯某回来时,听见刘某甲的妈在院里大声哭,我就知道人已经死了。

5、证人巩某证言

今天上午八点半左右过去的,我在那垒了没多大一会,刘某丙过来了,说:“别垒了。”这时刘某甲就问他咋回事。刘某丙说盖房子弄着他树了。我也没在意,就继续垒墙。垒了几块砖抬头一看,见刘某甲脖子在流血,我就赶紧跑过去帮忙捂住,把他弄到他家院子里。刘某甲、刘某甲打电话联系医院,我捂住脖子松不了手,过一会刘某甲开始晕,想往那躺。然后我给他包扎,这时过来人多了,我手上都是血,就出来洗洗手站门口了。

6、证人刘某甲证言

今天上午我正在垒砖抬头看见有人扶着刘某甲捂住脖子后边,从盖棚子的西北角往家跑。刘某甲脖子流着血,刘某丙在棚子西北角那站着,右手拎着个斧头,还在骂刘某甲,我们几个盖棚子的赶紧去刘某甲家,刘某甲已经躺那了,我们赶紧让庄上的医生侯某过来。侯某过来看看说不中了,刘某甲已经抢救不过来了,然后有人报警,你们公安就来了。

7、证人刘某甲证言

今天早上八点多我们一直干到9点多的时候,我看见刘某丙手里拿个斧头走到刘某甲面前问刘某甲:“这墙角的树是谁砍哩”刘某甲说:“这是你的地方”刘某丙就拿斧头照刘某甲脖子上砍一斧头,当时血就流了出来。我们几个人一看出事了,就赶紧去捞刘某甲,把刘某甲扶到他家的院子里,一会儿人就不中了。

8、证人侯某证言

我只看见刘某甲脖子左侧有一处四五公分长的锐器伤,别的没有了。我听说是刘某丙用斧头砍的,没有亲眼看见。

(三)刑事技术鉴定结论

1、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唐)公(物)鉴(尸检)字[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死亡方式:根据尸检所见,死者颈部等损伤的部位、深某、病理改变,推断死者本人难以完成,应系他人所致。

死亡原因:尸体检验时,可见死者面色苍白,双眼球睑结膜、角膜苍白;解剖见颈部左侧的颈内静脉及颈总动脉破裂。余处未见致命性损伤,据上述情况的分析,刘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颈部左侧的颈内静脉及颈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致伤物某断:尸体检验时,见死者颈部左侧创口,创缘整齐,深某第三颈椎,第三颈椎骨折,骨折面较平整。据上述损伤的形态推断,其损伤物某一便于挥动、质地较硬的锐器。

死亡时间:依据尸体的尸僵、尸斑等尸体现象及胃内容物某化情况推测,其死亡时间符合尸检前2—4小时前后。

结论:刘某甲符合被他人持一锐器致使颈部左侧的颈内静脉及颈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南阳市公安局公(宛)鉴(DNA)字[2011]X号生物某某鉴定书,结论:现场地面血迹和现场斧头刃上血迹是刘某甲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3、唐河县公安局(唐)公(物)鉴(物某)字[2011]X号物某检验鉴定报告,结论:原物某某刘某丙的黑色上衣、灰色裤子、黑色雪地靴上未检验出血痕。

(四)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位于唐河县X村委刘某乙西组刘某甲住宅西侧空地。

现场所处的空地东为刘某甲住宅,刘某甲住宅西墙上靠北位置有一单扇木门,由门可进入刘某甲住宅内,该木门北侧靠西墙建有一小间瓦房,瓦房门朝南开,为单扇木门,瓦房西侧放有一堆玉米杆;南有一排篱笆墙,墙南侧为刘某乙山住宅;西为一条南北走向干沟,沟西为一条南北走向村路;北为一片小树林,树林北为一条东西走向村路。

现场所处的空地内有一正在施工的建房地基。地基东距刘某甲住宅290厘米,南距刘某乙山住宅北墙632厘米,其东西长790厘米,南北宽440厘米,地基正中堆有土堆。

在建房地基北侧空地内有一东西走向便道。沿便道向东可至刘某甲住宅西侧木门,该木门西侧地面上放有一张方木桌,方木桌南侧放有一辆架子车。便道向西经在建房地基西北角后折向西南,经过干沟后与南北走向村路相交,交叉口东北侧干沟内有一沙堆,交叉口东南侧有一玉米杆堆。

中心现场位于在建房地基西北角处的地面上,该处地面上有两处血泊,西侧血泊距刘某甲住宅西墙1082厘米,距刘某乙山住宅北墙1297厘米,面积为13厘米×11厘米(拍照后洁净棉签蘸取)血泊西侧85厘米,靠干沟东侧放有一堆玉米杆,玉米杆南侧放有一张长木凳。该血泊东北方51厘米处有一21厘米×17厘米的血泊(拍照后洁净棉签蘸取),由此血泊向东地面上有一趟连续的点线状滴落血迹,滴落血迹全长1310厘米,东段至到刘某甲住宅西墙木门处。

在建房地基西侧68厘米,距刘某乙山住宅北墙808厘米处有一树桩,树桩直径24厘米,高19厘米,树桩上布满泥土,树桩距最西端血泊465厘米。

在建房地基西南方、便道与村路交叉口的东南侧有一堆玉米杆,玉米杆堆南侧靠在一棵杨树上,北侧放有筛子、凳子等物某,东侧放有一根树干。

玉米杆堆下面西南位置地面上放有一把斧头,斧头把朝西北、头朝东南。斧头距南侧刘某乙山住宅332厘米,距西侧村路X厘米。斧头为木把铁头,全长45厘米,把长38厘米、把宽3.5厘米;头长16.5厘米,宽4厘米,斧刃宽8.8厘米。刃上一侧有4.7厘米×4厘米的血染区域(拍照后原物某某,血迹洁净棉签蘸取)

对外围现场的勘查中,未发现与中心现场相关联的痕迹物某。

(五)其他证明材料

1、提某、扣押物某笔录,证明提某、扣押刘某丙作案用的斧头一把及刘某丙当天所穿的黑色上衣、灰色裤子、黑色雪地靴。

2、检查笔录,证明对刘某丙人身检查,未发现刘某丙有伤。

3、辨认笔录,证明刘某丙经对多把斧头辨认,确认现场提某的斧头为其作案时所用。

4、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刘某丙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丙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丙手持利斧照被害人要害部位猛砍,主观上明显具有杀人的故意,且与刘某丙供述其作案时的心理状态:“我就是找他拼命的,他们整死我算我背时(倒霉),我要整死他们算他们背时”相一致,因此辩护人辩称刘某丙没有杀人故意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的理由,因没有证据支持亦不能成立。被告人刘某丙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刘某丙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考虑到被告人刘某丙现年七十六岁,不属于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故不判处刘某丙死刑。被告人刘某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某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丙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刘某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高某、亢某、刘某乙、刘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含已付的x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高某、亢某、刘某乙、刘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提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某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尹清红

审判员王某金

审判员史云烽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