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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不服孟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孟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孟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孟州市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孟州市公安局河雍派出所民警。

上诉人陈某某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和被上诉人孟州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潜

审判员乔洪立

审判员李培军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莺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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