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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韦X,男,住本市X区X路。

委托代理人顾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女,住本市X区X路。

委托代理人谭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韦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鸣琪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X及其委托代理人顾X、被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谭X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X诉称,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因原告在外地工作,被告自2008下半年起与同单位一男子发生婚外情,该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伤害,双方产生矛盾。被告曾于2009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又撤回起诉。现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依法判决:1、要求与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给付抚育费人民币800元;3、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张X辩称,双方结婚10多年,夫妻关系是可以的,平时虽有吵闹,但夫妻之间还是有感情的,其与男同事之间没有不正常的关系。被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是一时冲动,后撤回了起诉。愿意遇事与原告商量,并从生活上照顾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韦XX。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因原告在外地工作,2008年下半年起,被告在宝山月浦汽修厂工作时,与一男同事关系密切,并到外地旅游。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发生争吵。2009年7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互相拉扯,被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又撤回起诉。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被告张X表示愿意遇事与原告商量,并从生活上照顾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则坚持要求离婚。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照片等证据及原、被告陈述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自2008年下半年起,被告与一男同事关系密切,引起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后发生争吵。被告虽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又撤回起诉。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其对原告是有感情的,愿意遇事与原告商量,并从生活上照顾原告,并通过自己努力恢复家庭和睦。鉴于此,希望原、被告应共同培养、维护并珍惜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应认识到自身的缺点和不足,通过自身努力切实改善夫妻关系。相互关心和尊重,增进沟通和理解。夫妻之间负有忠诚的义务,是夫妻感情的基础,现被告表示对原告有感情,应给予双方对离婚问题慎重考虑的时间和机会。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韦X要求与被告张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韦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俞鸣琪

书记员董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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