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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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被告人聂某某让郭某某为其作媒,以与人结婚为由,骗取侯某乙现金4800元。

被告人聂某某辩称,郭某某只给我700元。

上述指控的事实,有被害人侯某乙的陈述,证人郭某某、侯某甲、苗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婚姻骗取现金4800元,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为据,事实清楚。因此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10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穆全宏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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