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雒某某,该公司安全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阳,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复议人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陟汽运公司)因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年6月29日作出的(2010—2009)临法执字第109—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认为:临颍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对主债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就对其进行划款,并下达罚款决定。因此,其请求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2009)临法执字第109—X号罚款决定书。
经审查,临颍县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后,武陟汽运公司应当按照判决确定20日履行义务而未积极履行,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武陟汽运公司在申请复议期间,能主动认识错误,愿意积极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请求法院减轻处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互协作,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2009)临法执字第109—X号罚款决定书。
二、对武陟县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x元。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